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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8-4 9:48:24    更新时间:2015-8-4 9:48:24    正文图片:0张


(2003年7月7第十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扩大>修订)


一、本条例遵照本党章程第五章的有关条文制定。

二、支部和总支部是本党的基层组织。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总支部负责协调所属各支部的工作。在尚未成立省辖市、县级组织的地区,在上一级地方组织的指导下,总支部可承担相应的地区性党务工作和其他工作。 

三、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支部委员会向上一级地方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负责。支部委员会负责支部的日常党务工作,组织支部党员完成支部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报告工作。

四、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支部、总支部委员的组成要注意女同志的比例。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六、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支部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主任委员负责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与上一级地方组织联系、汇报工作,传达上级组织决定、决议并组织实施。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务。

委员分管组织、宣传、祖国和平统一联谊工作、社会服务、妇女工作等。

七、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制订支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党员的思想品德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教育党员学习国家宪法、法律,遵纪守法,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三)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支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汇报;

(四)有计划地对党员所在单位及家庭进行访问,征求意见,了解党员的表现及存在的困难,关心党员的工作及生活,努力做好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工作;

(五)做好对支部党员的活动以及党籍变动等各种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报告;

(六)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七)继续贯彻1996年《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发展党员。及时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年终进行支部工作总结,并书面报上一级地方组织。

八、支部委员会每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研究支部工作,分析思想动态,协调委员工作。定期开展支部组织生活,支部组织生活形式要灵活多样,所有会议、活动都应有记录。

九、支部所收党费,全部留在本支部作为开展活动之用,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向支部党员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上一级地方组织的检查。

十、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于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