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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章程学习参考》

发布时间:2015-7-30 9:10:11    更新时间:2015-7-30 9:10:11    正文图片:0张

 

民革中央宣传部宣教处  编

1.学习民革章程的意义是什么?

党章是政党为保证全党政治思想上的统一和组织行动上的一致而制定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章程。党章是现代政党的基本要素之一,尤其是政治纲领部分,起着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提高党员的认识、鼓舞党员的斗志、争取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支持、建立并扩大社会基础的重要作用。学习、遵守党的章程是政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现行的《民革章程》是2007年12月13日在民革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修改通过的。章程制定了民革作为参政党在新时期新阶段的政治纲领,提出了进一步把民革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自身建设目标,规定了一系列组织制度、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为加强民革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依据。章程对于进一步明确民革参政党的政治定位、更好地履行基本职能、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党内生活,不断开拓创新、推进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作为民革党员,学习民革章程,可以使我们明确自己的政治使命和政治任务,以更加旺盛的政治热情,投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去;明确参政党的政治定位,通过有序、规范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政治参与;明确作为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组织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了解和熟悉各种组织制度和纪律,模范地遵守组织纪律。总之,学习遵守民革章程,是民革党员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民革的性质是什么?

民革章程在开头就明确地指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这就开宗明义地揭示了民革的政治定位,即党的性质。

这一界定,既指明了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并具有明确政治目标的政党,而非学术或行业之类的群众组织;也指明了民革是一个“参政党”,而非“在野党”、“反对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章程中对民革性质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

3.如何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最根本的历史经验和新世纪新阶段民革必须遵循的政治准则?

民革章程指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主要内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行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的政治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政治体制的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在对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民革章程指出:新世纪新阶段,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这是必须遵循的政治准则。

这一政治准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也是民革的立党之本、参政之基和力量之源。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中共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中国共产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并在自身建设和履行基本职能的实践中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是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自觉选择的结果,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中的领导地位是由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因此,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民革中央原主席朱学范强调指出,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点上,民革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努力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在系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充分反映各民族、各党派、各界人士共同意愿基础上形成的科学论断,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方针和行动准则。民革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就是要自觉维护“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念、信心和决心,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奋斗。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民革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积极参政议政,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为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党际和谐的保证。2000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是我们在多党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建言献策,有利于我们党接受来自党外的监督和批评,有利于我们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形成亲密团结、共同奋斗的政治局面。”民革要努力为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只有时刻牢记民革最根本的历史经验,努力遵循民革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准则,才能牢牢把握多党合作的正确方向,始终保持民革组织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履行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对国家有所贡献,从而实现参政党自身的价值。

4.民革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什么?

政治纲领是一个政党政治主张和政治目标的集中体现,具有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提高党员认识、鼓舞党员斗志并争取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支持,建立并扩大本党社会基础的作用。政治纲领在党的章程中具有灵魂和核心地位,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首先学习、了解和掌握党的政治纲领,并为实现党的政治纲领不懈努力。

在民革章程总纲部分的第三段,对本党现阶段的政治纲领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其内容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等5句话。第二个层次是“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也就是“一参加、三参与”,表明了民革作为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和方式。第三个层次,提出了民革一切政治活动的总目标和民革作为参政党和统一战线成员的具体目标和重要任务——“为推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第一个“为”是总目标,第二个“为”是具体目标和重要任务。第三个“为”号召全体党员团结一致,为实现新世纪三大历史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5.为什么要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民革的政治纲领?

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本党现阶段政治纲领是极为必要的。

首先,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民革现阶段政治纲领,是民革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巩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的需要。民主党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政党制度的根本要求,是民主党派进步性的集中体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的领导。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民革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巩固多党合作政治基础的需要。

其次,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民革现阶段政治纲领,是民革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服务科学发展的需要。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科学发展观是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实现发展一系列现实问题进行深刻思考的科学结晶。民革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加深对中国发展问题的规律性、系统性、全面性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

第三,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民革现阶段政治纲领,是民革加强自身建设、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观为民革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方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我们能够以先进的科学理论统一思想,增强政治认同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政治奉献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真正做到以思想建设为主导,用思想指导行动,用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深化对民主党派参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四种能力”;促进组织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整体推进,全面提高。

6.民革作为参政党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民革章程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载入现阶段政治纲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成为民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共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把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民革作为参政党,必须以自身的政治行为和自身建设的卓越成绩,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是相对于政治蒙昧和政治野蛮的动态概念,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政治进步状态。它大致包括政治观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领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为大多数人享有的文明形态,其主要内容就是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的:“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首先要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并把这三者统一起来。在这三者的有机统一中,第一,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放在首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紧密相关,没有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没有一切。第二,要贯彻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来提出问题、思考和研究问题。第三,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基主要内容就是民主政治,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养分,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将为宪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更为广阔的政治空间和多方面的政治条件;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也必然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基础和根本。民革作为参政党,要十分重视宪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把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以此为重心,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自己的贡献。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努力实现参政党自身政治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履行基本职能过程中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同时,要不断提高政治观念文明的水平,牢固树立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信念,作为参政党,还特别要牢固树立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信念,自觉抵御各种错误思潮、错误观念的侵蚀。在不断加强自身制度文明和观念文明的基础上,实现自身政治行为的文明。

7.民革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的基本职能。履行基本职能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一参加、三参与”来实现。

主要形式有:1.通过参加各种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通报会等,就大政方针、重大事件、重大问题等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2.与中共各级党委负责人保持联系,交知心朋友,交诤友,在政治上、思想上互相了解和帮助。3.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民革组织和担任政协委员的党员个人名义发言、提出提案。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撰写各种专题调研报告,送交中共或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参考。4.积极推荐党员担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5.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担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推荐党员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6.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为中共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在履行基本职能的过程中,坚持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努力加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动员和鼓励党员与所联系的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做出成绩;同时,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工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

8.民革是如何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的?

民革十一大修改通过的新的章程,再一次把“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作为政治纲领的内容之一,载入了章程的总纲,并在总纲对民革历史的叙述中,明确指出“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是民革的优良传统,是民革的基本特色”。这是民革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也是体现民革特色、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的现实要求。

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的具体内涵、基本特点和时代特征,概括地说,就是对祖国强烈、炽热、深沉的热爱,是中山精神的核心;爱国需要革命,革命是为了建设,是中山精神的主要内涵;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是中山精神的特质。

从历史上看,1925年孙中山先生去世以后,以宋庆龄、何香凝为代表的国民党左派坚持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工农”三大政策,与背叛孙中山革命政策的右派开展了坚决的斗争。他们的斗争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同情和支持。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民主派高举爱国、民主的旗帜,为推动国共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为在抗日胜利后反对内战、争取和平和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系列的斗争中,国民党民主派的力量不断集结和壮大,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成立后,公开声明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提出推翻蒋介石独裁政权,并为此开展一系列工作。民革参加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和召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民革的孕育、成立到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建国,孙中山的三大政策和后来概括为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都起着凝聚国民党民主派力量,激励他们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而共同奋斗的巨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民革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时刻不忘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顺利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历史转折,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阶段,经受了各种风浪的考验,为国家的富强和统一做出了新的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作为参政党,赋予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以新的历史内涵,进一步增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信心和决心,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各项工作中,以孙中山爱国思想为纽带,团结和推动越来越多的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为祖国和平统一共同奋斗;以孙中山关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构想为借鉴,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上世纪80年代,民革中央还成立了孙中山研究学会,组织民革和其所联系人士中的专家学者,广泛开展了孙中山学术研究和宣传,从思想学术研究方面为民革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提供了新的内容。

纵览民革的历史和现实,正如周铁农主席在民革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上所指出的那样:“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是孙中山思想最集中的体现,是当初凝聚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的精神纽带,是民革成立时的思想基础,是民革特有的传统和宝贵的精神财富。60年来,民革几代人秉承这一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始终坚持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自觉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抗日救国、争取和平民主的政党,转变为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共同致力于建立新中国的政党;从拥护社会主义的政党,转变为与中国共产党一道,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政党,走出了一条不断发展进步的道路。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重要性的认识,把民革这一基本特色,一代一代保持和传承下去,发扬光大。”

9.党员如何积极参与参政议政工作?

民革作为参政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的基本职能。切实履行这一职能,应当明确的一点,即这一职能是一种组织行为,参政党整体功能的体现,应该有组织,有领导,按照一定组织程序进行。但是,参政议政这一组织行为和集体功能的实施,并不否定民革党员个人对参政议政工作的参与,恰恰相反,组织、集体功能的实施还有赖于广大党员的积极参与,以形成强大的合力。

为此,党员首先应该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同时,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了解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关注国家、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稳定,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为组织的参政议政工作积极建言献策,通过组织的渠道和途径,把党员个人的政治热情和聪明才智汇集到组织的参政议政工作中去,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10.民革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应做好哪些重点工作?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民革不懈追求的目标。面对台湾岛内政局和两岸关系形势都发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变化,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台工作力度,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坚决贯彻中共十七大确定的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按照“真诚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的要求,大力发展两岸关系,扩大和深化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推动两岸直接“三通”。在巩固老关系的基础上,广泛结交新朋友,开辟新渠道,创新工作方式,深入做好台湾人民的工作。继续加强海外联谊,巩固和扩大与海外侨胞的联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稳定方向发展。要进一步提高台情研究水平,关注岛内政局变化和民意舆情,加大对台宣传的力度,做好涉台参政议政工作,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献计出力。

11.民革自身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进一步把民革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是民革章程规定的民革自身建设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内涵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为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出新的贡献。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成新世纪三大任务而努力奋斗。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水平;反映广大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团结带领他们在多党合作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12.民革自身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民革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这三条原则,是根据参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性质和参政党自身发展的规律而提出来的。

一、中国共产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本质属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当代中国的一切,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民主。因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参政党建设,首先就要坚持共产党领导,提高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抵制“政治多元化”、“政党轮替”等错误思想的影响,巩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同时,在多党合作中坚持共产党领导,离不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充分调动民主党派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贡献全部智慧和力量。这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涵义。

二、民主党派历来具有联盟性质。这一性质,决定了民主党派具有在一致性基础上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因此,加强参政党建设,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应当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广泛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这是体现政治联盟特点的基本涵义。

三、民革作为参政党,具有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现阶段,民主党派的进步性集中体现在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党派的广泛性,则体现在其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和群体,反映和代表所联系的这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没有进步性就没有多党合作的基础;没有广泛性,就没有合作必要。因此,坚持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是民主党派存在的理由,在自身建设中必须充分体现这一特点。

13.如何理解民革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对民主党派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作了深刻的分析和明确的界定。他说:“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是与他们积极参与我们党领导的建立新中国和建设新中国,实现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历史伟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阶段,这种进步性集中体现在各民主党派同我们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党派的广泛性,是同其社会基础及自身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他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

与各民主党派一样,民革的进步性也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半个多世纪以来,民革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肝胆相照,共同致力于民族解放和民族振兴的伟大事业。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革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帝爱国的政治主张,并同中国共产党一起,为中国的独立、民主、统一而奋斗;人民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后,民革积极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口号,主动声明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参与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定;在我国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过程中,民革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使党和国家顺利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民革在中共(89)14号文件和(2005)5号文件精神指导下,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革具有的这种进步性,是其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条件,也是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

民革党员的构成和社会联系的多样性特点,决定了它无论是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除了同共产党具有共同利益外,还具有自身的具体利益和要求,除了同共产党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外,还具有不同的思想观念。因此,民革既要同共产党一起,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奋斗,又要代表、反映和维护其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特殊利益和具体利益,并在为共同利益奋斗中体现具体利益和要求。正因为民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能够代表和反映全体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利益,我们才能在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中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民革的进步性和广泛性是一个互相联系的统一体,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否认了进步性,多党合作就缺乏坚实的基础;否认了广泛性,民革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此,坚持和发展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是我们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

体现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中,务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共十六大确定的各项宏伟目标,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考虑问题;自身建设工作务必继承和发扬民革长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肝胆相照的优良传统,坚决在思想上、行动上、政治上与中共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我们又要注意在工作方法上体现广泛性的要求。既要教育和引导民革党员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觉性;也要按照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原则,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尊重和保护民革党员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为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施展才华创造条件。既要始终把保持民革的进步性作为民革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抓紧、抓好;又要始终把代表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利益、愿望与要求作为民革参政议政的重要内容,抓实、抓细。

14.“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与“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各有什么含义?

民革章程的“总纲”中明确提出本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和“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它们各有不同的含义。

“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是指民革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工作中,要关注广大党员及所联系群众作为一个阶层或群体在社会变动中的切身利益和要求,及时建议执政党和政府制订或调整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使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得到实现,帮助执政党适时调整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关系,从而达到协调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目的。

“维护党员合法权益”是指在党员个人利益在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民革组织要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帮助党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党员本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民革遵守和维护宪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革章程指出:“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革遵守和维护宪法,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各级民革组织都应该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法制教育的首要内容,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敢于同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

二、各级民革组织都应该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民革党员增强对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信心和决心,努力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各级民革组织和广大民革党员都应该按照宪法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宪法,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16.如何理解民革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民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这是多党合作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始终十分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支持民主党派开展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

一、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的前提是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因此,要准确把握政治自由的含义,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充分了解民革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风雨同舟的光荣传统,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加强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执政党的决策水平和执政水平;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民族振兴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它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制定方针政策,作出重大决策,而不是简单的隶属关系。同样,民主党派也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对共产党进行监督,帮助共产党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其次,政治自由是《宪法》赋予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乃至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我们在享有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义务,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基本框架内,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充分发表各自观点,并以“民主集中制”为准则,正确处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因此,组织独立的含义,就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组织学习、开展活动、发展党员、任免干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强调民革的组织独立是互相统一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责任对民革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提出建议,但这些建议,都是经过协商,为民革接受后才实行的;共产党不干预民革的内部事务,不代替民革决定自己的问题。另一方面,民革从成立到现在,就一直得到中国共产党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革必然的历史选择。民革各级组织自觉接受同级中共组织的领导,主动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不但不妨碍民革的组织独立,而且还能使民革各级组织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三、法律地位平等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中共(2005)5号文件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可见,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就表明,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正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民主党派成员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来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因此,在宪法和法律形成或修订的过程中,民革也享有和执政党平等的地位。

17.民革党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民革党员享有的权利有:(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民革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不断提高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本党优良传统;(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8.民革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

章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享有6个方面的权利,同时,第四条也明确了党员必须履行6个方面的义务。

民革党员的权利即指在党章规定范围内赋予并保障的党员的利益,表现为党员在党务活动中其意志和行为的自由。党员的义务则是在党章规定范围内党员利益的付出,表现为在党务活动中对党员意志和行为的限制。民革党员应当正确认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党内关系的重要因素,体现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党内生活调整的文明程度,它伴随着党员主体存在的始终。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在总体数量上是等值的,在具体功能上实现互补。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党员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为合一性、对等性、制约性。这种一致性是不能割裂的,既不能只要求权利,也不能片面强调义务。所以,我们讲,民革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在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此外,还需指出,党员可以放弃某些权利,但必须履行全部义务。

19.党员异地迁移如何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章程第八条规定:“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办法》,党员异地(主要指跨省)迁移的组织关系手续由省级组织办理,先由所在支部层报所属地方和省级组织,省级组织要相应填写《组织关系转移通知》(简称《转移通知》,共五联)。转出的省级组织应填写《转移通知》的第一、二、三联,第一联保存本省备查,第二联通知转入省级组织,第三联交转出党员本人,并要求其在到达目的地3个月内持此联向转入省级组织报到。党员转移所到的地方若距离转入省级组织较远,可交当地组织代为办理。对按期向转入省级组织报到的党员,转入省级组织应填写《转移通知》的第四联,并通知转出省级组织将《转移通知》的第五联连同转出党员的党表及有关材料一并用挂号信寄给转入省级组织。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如转入地方尚未建立本党组织,由转入省级组织或省级组织指定的某个地方组织直接与转入党员联系。

转出省级组织应将转出本省党员的情况填写《组织关系转移党员花名册》,报中央组织部登记。

20.民革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什么?

民革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2)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3)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4)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做出决定。

21.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核心是民主制。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本身包含集中,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等原则,就反映了民主的集中性,否则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就失去了民主的目的性。没有不集中的民主,只有不民主的集中。因此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尊重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发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权力中心作用,遵守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纪律原则,这既是民主制本身的要求,也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实质体现。

22.为什么要将有关党内监督方面的内容写入民革章程?

2007年12月13日在民革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修改通过的民革章程分别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增添了有关党内监督方面的内容。其中,在第二章组织制度中,增写了“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保证章程的实施”的内容;在第三章中央组织和第四章地方组织中,分别增写了“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地方组织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后面,增写了“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的内容。

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主要是对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遵守民革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民革的新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参政党更好履行职能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是自身建设实际对民革的必然要求,是参政党的历史地位与历史职责所决定的;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是党员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的要求。

民革的党内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整体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以整体监督为主的原则;预防性监督与查处性监督相结合,以预防性监督为主的原则;对组织监督与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个人监督相结合,以对组织监督为主的原则;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相结合,以自下而上的监督为主的原则。

23.什么是民革组织领导机关?

民革组织领导机关分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领导机关。

民革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是中央主席会议。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同级主任委员会议。

24.什么是民革组织工作机关?

民革组织工作机关是指民革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

民革中央工作机关是指民革中央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中央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联络部、社会服务部、调研部等职能部门组成。民革中央工作机关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实行机关首长负责制,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

民革地方工作机关是指同级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办公室及组织、宣传、调研、联络等职能部门组成。民革地方工作机关在同级主任委员会议领导下,实行机关首长负责制,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

认清民革组织领导机关和工作机关的含意,可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误将工作机关当作或替代同级领导机关。

25.民革各级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隔几年举行一次?

民革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基层组织(支部、总支部)党员大会每届任期3至5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26.民革发展党员的对象是哪些?

章程的第一章“党员”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十七条又规定:民革发展党员的对象主要是4个方面:1.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2.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3.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4.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27.民革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民革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2)   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3)   修改本党章程;

(4)   选举中央委员会。

全国代表大会是民革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参见第23题)。

28.民革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民革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组织指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到期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工作。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同级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选举产生同级新的委员会。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新选出的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29.基层组织(支部、总支部)的重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1.思想建设方面:推动和组织党员加强政治学习,当前要着重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领导核心地位,从而更加自觉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提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建设方面: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3.履行基本职能方面: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30.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德才兼备的标准是什么?

民革章程规定:“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德才兼备的标准是根据“进一步把民革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自身建设目标而确定的。

“德”包含政治理论水平、思想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要求。民革的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努力成为履行本党章程的模范,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肩负起引导和带领民革党员服从组织,遵守纪律,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的重任。同时,民革的各级领导干部还必须具有民主的作风、宽广的胸襟,能够顾全大局,善于联系群众,勇于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才”包含专业知识基础、政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民革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既要重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更要认真加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水平和能力。同时,民革的各级领导干部还应该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争取人心、凝聚力量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德才兼备的民革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团结、带领广大民革党员继承和发扬民革长期以来形成的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肝胆相照的优良传统,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努力奋斗。

31、本党各级领导干部任职的期限是几届?

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