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一是专业优势,律师熟悉法律法规、司法程序、司法实践,能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促进政府决策的规范化。二是社会优势,律师广泛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熟悉并了解社情民意,能够正确的把握人民群众对政府的需要,并依法依规向政府反映,促进政府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三是身份优势,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着,以相对客观、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协助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和矛盾纠纷,能够客观评价政府行为,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和决策的执行力。
我们要抓住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机遇,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株洲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律师顾问聘请和使用常态化、制度化。政府、部门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其行政决策合法性、可行性即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书面意见;为其起草的文件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对其经济合作、项目谈判、招商引资重大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起草、审查修订条款;代表其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行政诉讼、民事纠纷的处理,促进其依法行政。将律师顾问制度作为各级政府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不断提高政府法治意识。律师担任企业、个人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提醒企业规范交易行为、预防法律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经济安全,提高经济效益。
2、积极发挥律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依法参与信访接待,参与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对重大疑难案件、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供处理建议,协助信访部门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信访群众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促使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律师“社会平衡器”的作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进律师社区(乡镇)服务,提供社区(乡镇)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推动律师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纠纷处理,还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都通过律师的参与介入,消除人们维权的盲目性,保障权利的合法实现,切实有效地将各类社会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积极发挥各民主党派法律法制专业委员会、专业法律人才资源优势。选拔各民主党派中优秀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升律师社会地位,拓展其参政议政途径,充分发挥参政党律师群体力量在法治株洲建设中建言献策的积极作用。
作者:刘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市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