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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个人收入税收体系,促进社会公平

发布时间:2018-4-12 11:32:48    更新时间:2018-7-24 16:22:34    正文图片:0张

 

个人收入调节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有直接作用,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目前个税征收方式为每月3500元为起征点,逐级增加税率的做法,虽然征收方式简单易行,但是该方案和个税调节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的设计初衷不符,因为该方案没有考虑到每个人的负担,也没有考虑社会收入的逐步提高,不具备灵活性,更没有考虑除了薪金收入之外的金融收入,导致个税征收面太广,该缴税的高收入者没有足额缴税,更导致一些有超高金融收入的富豪还能享受低保,没有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应该全方位对个税进行改革。

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以家庭为征收对象,也就是不同家庭情况,个税的征收方式应该不同,例如对丁克家庭缴税高于多子女家庭,单身员工缴税高于已婚员工。这种个税征收方式明显比我国的方案更为合理,也更能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在我国这些基本原则应该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最终提交人大通过。操作层面上,应该建立专业的动态数据库,对家庭组成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整体统计,数据库的运维应该由单独的第三方信用机构进行维护,公安、金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有相应的权限对数据库进行查询和部分维护。

另外随着特朗普“美国优先”政策的实施,美国全面进行了减税措施,根据美国2017年通过的新税改方案,我国的个人收入税收征收税率已经比美国普遍水平高,美国新税改政策实施后,中国个税最高税率比美国高10个百分点,企业税税率比美国高5个百分点。因此建议在税率设计方面充分考虑,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的设置也应该充分考虑国际税收水平,不能因为高企的税率转移到生产成本上来,避免直接导致用工成本升高,损害国家利益。


作者:文新宇,民革株洲市委副主委,民革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株洲市政协常委、株洲市环保监测站总工程师、留德高级工程师,株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