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醴陵市委 邓立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享有每年休假5-15天的法定权利,然而,在现实中,这项权利保障并不尽如人意。
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在基层,一些公职人员全额休假,一些只休了部分年休假,一些公职人员没有休假。没有全额休假的人员中,有的得到了加班工资裣,而有的却没有得到任何相应的补偿。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工作效果的提升。
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工作任务繁重,很难休假。别说年休假,就是双休日,也不得不“自愿”加班。比如:上级下达的前一个工作任务还没干完,第二项、甚至第三项任务又来了,未如期完成,就要追责。为此不得不加班加点,牺牲正常休息时间,遑论年休假了。
二是休假时间模糊,有空可钻。法律上规定了不同工龄的人员休假时长(5-15天),对,“人性化”地让公职人员选择,实际上却很难操作。比如:有的员工本想上半年休年休假,却因当时工作紧,领导未批准,建议推迟到下半年休,谁知下半年时间更紧,导致无法休。
三是工作“不可替代”,不能休假。一些公职人员工作能力强又十分敬业,离开了他们,有时单位的工作无法盍,他们很少提出休假,而即时提出了,领导也很难批准; 纵使当时批准了,也往往随时中断,导致他们无法真正利用年休假时间得到休整。而相对工作轻松的员工,却能得到充分休息。
四是不能发加班费,待遇虚设。有的单位领导在会议上宣布,无论休没休年休假,一律不发加班工作,没有休假的一律认定为“自愿加班”。有的单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没有休年休假的,发了加班工作,在巡查检查时,被认为“滥发”,一律回退。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从制度上明确好休假时段,提高操作性。借鉴法律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退休。可强制规定年休假在职工生日的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休假,或者此时休50%,剩下的50%在生日月份对应的另外半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休假。只需职工到从事管理部门报备而需领导审查批准。好处:休假时间十分明确,人人明白;能避免有的员工专挑工作任务重的时间请假(领导不批,加以领到加班工资);能避免年休假被各种“理由”推拖至无法休假,更能体现公平;有利于职工自主提前安排好工作和家庭生活,更好地投入到休假结束后的工作。
二是从工作上规划好全年工作,提高预见性。很多工作都可以在年初规划好,无论如何是单位领导还是职工,都可以针对性地推进工作,从而大幅度减少临时性的“重要”工作导致的年休假无法落实。
三是从人才上加强团体队建设,提高竞合性。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是不可替代的,也没有任何一项工作非得某人才能完成。加强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具有整体水平高、既有竞争力又能充分合作的职工队伍。为骨干人才,提供休养时间,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从而更好地提升工作水平。
四是从保障上落实好相关待遇,鼓励先进性。由于休假时间明确,是否因工作需要而加班,不光领导知晓,众人也看在眼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就不会有人“眼红”,更有利于保护骨干人才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每一保干部提高工作能力;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检查是否“违规滥发”加班费。